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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美岱抽蓄项目工字钢公开谈判采购公告
一、需求表
| 序号 | 材料 名称 | 规格 | 材质 | 单位 | 数量 |
| 1 | 工字钢 | 16#A | Q235B | 吨 | 100 |
| 2 | 工字钢 | 6#A | Q235B | 吨 | 1800 |
| 3 | 工字钢 | 20#A | Q235B | 吨 | 100 |
| 合计 | 2000 | ||||
报价说明:
1、本次限定品牌:不限品牌。
2、长度价格一致。
3、付款方式见第三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4、交货地点:**自治区**市**九峰山景区内项目指定地点
二、报价说明:
2.1 综合单价=虚拟基准信息价+固定浮动额;综合单价为工地车板交货价(不含卸车费用),已包括钢筋出厂价格、保险费、装运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2.2 虚拟基准信息价(N):在合同执行期内,为信息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https://www.****点击查看.com)中“**市场工角槽钢价格行情”公布的“**晋南”对应各规格的信息价,以N表示,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前一工作日网价为基准价格,当日有多个网价时以第一次的网价为基准价格。
2.3固定浮动金额(M):指供应商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特点投报时在信息价格基础上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一个固定的金额,其包含了运费、税金、利润、装车费、仓储费、保险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费用、代理费(代理商)等一切相关费用,上浮则为正值,下浮则为负值。在报价时固定浮动额作为响应人报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
2.4 响应人所报单价均按照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报价并填入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投标单价;采购结算时按照采购人所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提供合法的发票。
2.5 本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应数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响应人在报价中须考虑数量的不确定性,确保各地市的报价中各规格价格均可实现单独供应,且一旦单独规格供应数量超过采购数量时,响应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供应。实际供应数量增加或减少时,采购人不对报价响应人进行任何补偿。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3.1付款方式: 预付货款,按月结算,电汇支付。
3.2****点击查看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云信、航信、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3.3****点击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点击查看公司票据、E信通、电建融信、信用证等票据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承担贴息费用;办理票据支付、票据贴现前买卖双方需进行沟通确认,贴息****点击查看银行的贴息政策执行,卖方向买方开具实际贴息金额的发票。卖方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具体要求以采购人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为准。(如卖方为代理商,需另外缴纳合同总金额5%预付款保函,保函有限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供应完毕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报价人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十六、其它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
3.4如有更优惠付款条件请在第十六条处注明。
3.5已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需每半年提供本单位最新增值税完税证明扫描件;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经采购人核查发现未按要求提交增值税完税证明,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点击查看公司受限供应商名单,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供货时间及数量
4.1以买方提交计划要求时间为准,供货期限项目施工完毕。如达到供货期限,且合同约定的数量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同卖方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续签,直至履行合同数量供应完毕。
4.2购销合同签订后,买方分批提交计划,卖方按计划发货;每批次供应规格及数量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自买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货到项目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3合同所列数量为参考数量,结算数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实际发生数量与参考数量的差异不作为对合同价格有影响的因素,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质量需严格符合 GB/T 706-2016《热轧型钢》 国家标准,核心要求涵盖尺寸外形、材质成分、力学性能、表面质量四**面。
5.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场,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验收,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5.5未尽参数双方协商或现场协调为准,在可控范围内甲方对参数的调整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额外费用。
六、违约责任
.1除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误1天,甲方扣除乙方对应物资总价的1%的价款作为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对应合同总价的10%。
.2乙方逾期交货超过5 日以上的,或者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内在缺陷,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用途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
.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履行交货义务,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逾期交货、不能交货或者不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罚款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行使、行政机关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罚或违约责任等,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并承担1000元 /次的违约处罚。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基于本合同而享有的任何债权进行转让、保理、质押等,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价款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因乙方增值税发票填写有误或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及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7如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被列为供应商“黑名单”,将被禁止参与甲方及其所属各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和合同签订。
.8本合同所列违约金及罚款,甲方有权优先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乙方承担罚款及违约金,不免除应当承担的给甲方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
七、货物验收及交付
.1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商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2甲方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后当日,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3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4物资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到货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如有需特别说明的,需在发货单上或书面文件中注明,并由甲乙双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双方指定以下人员为验收人员,其他任何人员或单位无权出具验收意见。以下人员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对方无效。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验收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7.5验收注意事项:乙方必须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相关附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甲方向乙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满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6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甲方验收后,不免除或减轻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质量保证及其他义务与责任。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标准按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钢材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质量证明书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盖生产厂质检专用章鲜章,复印件加盖卖方印章后交买方物资及质量部门。
8.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下列情形:货物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受潮、锈蚀、工字钢弯曲严重,或现场工字钢吊牌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牌、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并由卖方退出现场,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4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生产、供货及验收。每批钢筋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检验,买方若有质量异议,立即将此批货物原地封存,在货到工地3天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到场取样。买卖双方共同派人按批取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卖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处理异议期间,卖方可先行调配相同规格的无异议产品以保证买方工程正常施工。
8.5工字钢数量验收:进行过磅验收,磅差允许范围 ±3‰,磅差超限时双方委托第三方检定地磅复磅,最终重量以复磅数值为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重量偏差责任方承担;尺寸、外观、材质检验遵照 GB/T****点击查看016 执行,不合格物资供方须无条件退换并承担工期损失。
8.6买卖双方合理协商货源组织时间和到货时间,货到工地24小时内完成卸货。
8.7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卖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24小时到现场处理。
8.8计量单位: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8.9质量异议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书面提出。买方有权视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卖方履行补货、退货或换货等义务。卖方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收到买方异议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
九、报价有效期:90天
十、资质要求
1、报价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响应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不得同时参与。
4、代理商需获得生产厂家授权书。
十一、谈判采购递交要求
11.1 报价人提交PDF版报价文件一份(含报价表,须加盖公章),报价有效期为90天。
11.2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10时00分(**时间),递交地点为邮箱:****点击查看@powerchina.cn。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1.3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报价人,请报价单位务必留下联系方式。
11.4 报价单位需在截止日期前在中国电**光采购网(https://bid.****点击查看.cn/)“供应商登录”(新版)入口登录“中国电建采购招标数智化平台”(以下简称“数智化平台”),进行注册或激活,并****点击查看公司的认证供应商。注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检测报告、体系证书(可提供厂家证书)、代理证明或者与厂家直接**的依据(生产企业不需提供该资料)、业绩证明等,“数智化平台”注册等相关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注册成功或认证成功,造成无法**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十二、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
当递交谈判报价文件的响应人不足2家时,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十三、谈判与评审办法
13.1 谈判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13.2 成交确定原则: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13.3 按照经修正的报价进行评审。当出现按照固定浮动额计算的单价与所报单价不一致的,按照固定浮动额进行评审;当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进行评审;当报价人未填写总价时,以单价为准汇总评审。
13.4 未报价的规格,视为不提供该项物资,以其他单位报价最高值计算总价,该情况下总价仅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3.5 当报价人数量等于或少于5家时,对所有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当报价人数量多于5家时,首先按经评审的首次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选取前5家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若有“否决报价”的,按照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以保证进入评审的报价人数量满足5家。
13.6 对进入评审环节的5家报价人递交的报价文件,按照经修正后的评审价进行评审,并邀请参与后续的谈判及二次报价环节。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报价人不再进入后续谈判环节,采购人将不再另行通知。若排名在第5、6名的报价人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则2名报价人均有权参加谈判及二次报价。
13.7 采购人将根据最终报价确定不超过3家入围单位。
十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话:07-****点击查看9950-8059
十五、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点击查看党群部
监督电话:07-****点击查看9950-8039
十六、其它情况说明
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此详细说明(其它情况请在此说明,在此外区域修改无效):
1.
2.
采购人:****点击查看
日期:2026年8月21日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
**自治区美岱抽蓄项目钢材公开谈判采购公告
一、报价表
| 序号 | 材料 名称 | 规格材质 | 单位 | 数量 | 信息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https://www.****点击查看.com)中“**市场工角槽钢价格行情”公布的“**晋南”对应各规格的信息价 | 固定浮动额M(元/吨) | 综合单价X(元/吨) | 合计金额(元) |
| 1 | 工字钢 | 16#A(Q235B) | 吨 | 100 | 3450 | |||
| 2 | 工字钢 | 6#A(Q235B) | 吨 | 1800 | 3450 | |||
| 3 | 工字钢 | 20#A(Q235B) | 吨 | 100 | 3450 | |||
| 合计 | 2000 | 合计小写金额: | ||||||
| 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税率:13% 不含税金额: 元 税金: 元 | |||||||
报价说明:
1、本次限定品牌:不限品牌。
2、长度价格一致。
3、付款方式见第三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4、**自治区**市**九峰山景区内项目指定地点
二、报价说明:
2.1 综合单价=虚拟基准信息价+固定浮动额;综合单价为工地车板交货价(不含卸车费用),已包括钢筋出厂价格、保险费、装运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2.2 虚拟基准信息价(N):在合同执行期内,为信息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https://www.****点击查看.com)中“**市场工角槽钢价格行情”公布的“**晋南”对应各规格的信息价,以N表示,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以节假日及周六、周日前一工作日网价为基准价格,当日有多个网价时以第一次的网价为基准价格。
2.3固定浮动金额(M):指供应商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特点投报时在信息价格基础上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一个固定的金额,其包含了运费、税金、利润、装车费、仓储费、保险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费用、代理费(代理商)等一切相关费用,上浮则为正值,下浮则为负值。在报价时固定浮动额作为响应人报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整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整。
2.4 响应人所报单价均按照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报价并填入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投标单价;采购结算时按照采购人所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提供合法的发票。
2.5 本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应数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响应人在报价中须考虑数量的不确定性,确保各地市的报价中各规格价格均可实现单独供应,且一旦单独规格供应数量超过采购数量时,响应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供应。实际供应数量增加或减少时,采购人不对报价响应人进行任何补偿。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3.1付款方式: 预付货款,按月结算,电汇支付。
3.2****点击查看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云信、航信、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3.3****点击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点击查看公司票据、E信通、电建融信、信用证等票据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承担贴息费用;办理票据支付、票据贴现前买卖双方需进行沟通确认,贴息****点击查看银行的贴息政策执行,卖方向买方开具实际贴息金额的发票。卖方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具体要求以采购人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为准。(如卖方为代理商,需另外缴纳合同总金额5%预付款保函,保函有限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供应完毕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报价人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十、其它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
3.4如有更优惠付款条件请在第十条处注明。
3.5已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需每半年提供本单位最新增值税完税证明扫描件;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经采购人核查发现未按要求提交增值税完税证明,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停止支付剩余款项,****点击查看公司受限供应商名单,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供货时间及数量
4.1以买方提交计划要求时间为准,供货期限项目施工完毕。如达到供货期限,且合同约定的数量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同卖方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续签,直至履行合同数量供应完毕。
4.2购销合同签订后,买方分批提交计划,卖方按计划发货;每批次供应规格及数量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自买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送货到项目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3合同所列数量为参考数量,结算数量为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实际发生数量与参考数量的差异不作为对合同价格有影响的因素,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5.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与甲方发布的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乙方响应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
5.3质量标准或要求:质量需严格符合 GB/T 706-2016《热轧型钢》 国家标准,核心要求涵盖尺寸外形、材质成分、力学性能、表面质量四**面。
5.4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进场,否则买方有权拒绝验收,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5.5未尽参数双方协商或现场协调为准,在可控范围内甲方对参数的调整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额外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除合同条款第17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延误1天,甲方扣除乙方对应物资总价的1%的价款作为误期赔偿费,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对应合同总价的10%。
6.2乙方逾期交货超过5 日以上的,或者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内在缺陷,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用途的,视为乙方不能交货。
6.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履行交货义务,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逾期交货、不能交货或者不履行交货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4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罚款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行使、行政机关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处罚或违约责任等,乙方承担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并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处罚。
6.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基于本合同而享有的任何债权进行转让、保理、质押等,且该行为直接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应按合同含税总价款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6因乙方增值税发票填写有误或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及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的损失,由乙方全额进行赔偿。
6.7如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行为,被列为供应商“黑名单”,将被禁止参与甲方及其所属各单位所有项目的投标和合同签订。
6.8本合同所列违约金及罚款,甲方有权优先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乙方承担罚款及违约金,不免除应当承担的给甲方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
七、货物验收及交付
7.1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商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甲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7.2甲方应在物资到达指定位置后当日,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7.3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7.4物资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到货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进行验收,如有需特别说明的,需在发货单上或书面文件中注明,并由甲乙双方验收人员签字确认。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负责退、换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双方指定以下人员为验收人员,其他任何人员或单位无权出具验收意见。以下人员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对对方无效。
甲方验收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验收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7.5验收注意事项:乙方必须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相关附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作为甲方向乙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满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7.6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7甲方验收后,不免除或减轻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质量保证及其他义务与责任。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标准按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钢材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质量证明书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盖生产厂质检专用章鲜章,复印件加盖卖方印章后交买方物资及质量部门。
8.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下列情形:货物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受潮、锈蚀、工字钢弯曲严重,或现场工字钢吊牌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牌、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并由卖方退出现场,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4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生产、供货及验收。每批钢筋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检验,买方若有质量异议,立即将此批货物原地封存,在货到工地3天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到场取样。买卖双方共同派人按批取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卖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处理异议期间,卖方可先行调配相同规格的无异议产品以保证买方工程正常施工。
8.5工字钢数量验收:进行过磅验收,磅差允许范围 ±3‰,磅差超限时双方委托第三方检定地磅复磅,最终重量以复磅数值为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重量偏差责任方承担;尺寸、外观、材质检验遵照 GB/T****点击查看016 执行,不合格物资供方须无条件退换并承担工期损失。
8.6买卖双方合理协商货源组织时间和到货时间,货到工地24小时内完成卸货。
8.7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卖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24小时到现场处理。
8.8计量单位: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8.9质量异议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书面提出。买方有权视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卖方履行补货、退货或换货等义务。卖方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收到买方异议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
九、报价有效期:90天
十、其它情况说明
如有不满足询价文件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此详细说明(其他情况请在此说明,在此外区域修改无效):
1、
2、
报价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签字)
联系方式: (填写)
邮 箱: (填写)